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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办法》:住公租房可落户广州,还有多种情况可减免租金


近日,广州市建局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下称《办法》),主要规范了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居住使用、运营管理、物业服务、违规处理等事项,特别明确了租金支付方式及减免条件、规范了退租方式以及房屋调换和继承问题的处理办法

经济困难或大病变故可申请减免租金


居住使用方面


● 住户不得违反规定或者约定擅自互换、出租、转租、转让、抵押、赠与住房或者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者使用功能,利用住房从事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或者在物业管理区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住房监管执法人员等将在巡查中检查住户的住房合理使用维护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保护情况,高空抛物、违章搭建及乱停乱放情况等。


租金及物业费支付


●承租人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拒绝执行依法调整的租金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


当承租人家庭出现经济困难时,可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运营单位申请缓交或者减免租金,其中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以缓交租金,发生大病、变故等可以视情况减免不超过12个月的租金


协商互换公租房


●《办法》提出,允许住房面积与申请家庭人口数相匹配,或自愿接受低于家庭人口数对应面积标准房源的承租人之间协商互换公租房,互换前应经运营单位审核并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


●因住房无电梯且不在首层,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一至二级肢体残疾、行动不便的;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近治疗等特殊情况的,公租房承租人凭有关证明材料提出调换申请,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按房源适配情况酌情安排调换。


共有产权房承购人不得单方设立居住权


续租、腾退、继承


●公租房的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去世,已办理登记的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居住至合同期满,期满应予以腾退。


●公租房整体承租单位被吊销、注销法人登记或者迁离本市的,应主动腾退整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实际居住的人员要给予配合。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即终止,承租权不得赠与、转让和继承。


●未经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不得单方对共有产权住房设立居住权。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去世,继承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可以继承承购人产权份额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继续居住使用。


●公租房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者农村宅基地的,应在购买签约、接受赠与、继承成就等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主动通知所承租公租房的运营单位,并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手续。


建立服务督导制度,每千户配备2~3名督导员


●广州市将对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建立服务督导制度,其中,连片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达到1000户的集中配备2~3名服务督导员,每超过1000户可以增配1名;零星、分散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按需要人数配备片区服务督导员。


●住户存在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运营单位服务督导员应调查取证、及时制止并给予口头提醒、指正。


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承购人可将户籍迁入


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


当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或共有产权住房发生产权转移的,应当同时履行将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内的户籍迁出的义务,无处落户的,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拒不迁出的,由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申请将其户籍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服务内容等级制定差异化定价规则,实行优质优价。


●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住户应配合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实施人脸识别、指纹密码或者其他身份信息识别智能化安保措施。同时,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应对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共有产权住房销售或者物业服务过程中取得的住户信息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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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兰兵
审核:张任青子
审发: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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